【焦點話題】兩岸營業秘密發展探討

兩岸營業秘密發展探討

文:張遠博(全國工業總會智慧財產權組資深專員)

前言

中國大陸於 2021 12 31 日公開發布「企業商業秘密管理規範」,透過中國專利保護協會、中知(北京)認證有限公司、中國冶金科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北京黑馬企服科技有限公司等共同制定標準規範,為企業保護、管理、利用商業秘密提供框架並完善商業秘密管理體系具有指導作用。

        台灣方面,為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優勢,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之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並使智慧財產案件得以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行政院會今(2022)年929日通過『司法院函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案。其中為回應外界保護營業秘密之期盼,並落實專業及妥速審結之要求,法規上強化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保護等制度。

中國大陸商業秘密保護背景與訴訟概述

商業秘密保護政策背景從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十四五智慧財產權保護與運用規劃等,其架構以及所涉及法典可概分:

刑事: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第219條之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民事:《民法典》、《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合同法》等

行政法律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

其他法律規定:《商業銀行法》《會計法》等專門法律涉及保護商業秘密相關規定。

中國大陸政策與法律整體層面來看,其商業秘密的調整界定更加科學,保護力度不斷加強,通過法律、法規等修訂加強了民事、行政、刑事保護規定,且商業秘密的保護範圍不斷擴大,更符合新時代產業、商務活動實踐需求。

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在定義上構成「商業秘密」之要件,必需符合「秘密性」、「經濟性」、「實用性」及「保密性」等四個要件。法規內所提特別是“權利人採取合理保護措施”有待認定,由於不確定性較大,勝訴率低,江蘇高院根據多年司法經驗列出3點總結,有關商業保密措施要符合3個條件:

「有效性」,根據保護標的要能夠有效的保護,對於侵權行為發生前,若是已經公開銷售之產品或技術,資訊已被公開所涉案技術資訊已為公眾所知悉,不構成商業秘密;「適當性」,保密措施程度上應與該資訊自身需採取何種程度保密措施即可達到保密;「可識別性」,所採取的保密措施,在通常情況下足以使相對人意識到該資訊是需要保密的資訊。

        中國大陸商業秘密保護在民事訴訟流程從調查取證並進行起訴由法院審理;刑事訴訟流程從公安報案立案偵查移交檢察院,後續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民事案管轄權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被告所在地,且高級人民法院管轄50億人民幣以上之訴訟案件。刑事案件管轄較為單一由區縣級公安機關、區縣級檢察院、區縣級法院審理。

        商業秘密保護已在《民法典》確認,在競爭中具有重要價值。政策和法律均要求加強商業秘密保護,雖然在執行上商業秘密保護存在許多困難,勝訴率低,原因之一是企業管理不到位;前述所提商業秘密保護規範有利於管理的標準化和流程化,保護關鍵在於管理高層重視並且設置專門人員依商業秘密法採取有效保護措施。

台灣營業秘密保護背景與現況

        近年來,經貿易戰後,常有企業來挖角高階人才、或轉投資企業的新聞。新聞事件中,常牽涉到「營業秘密」相關糾紛。我國《營業秘密法》立法是在19951222日制定、1996117日公布,直到2013130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秘密法,增訂侵害營業秘密之刑事責任,才使得台灣營業秘密保護法制更加周全,有效保護產業經營重要研發成果,強化國內產業於國際上之競爭力,並維持產業之公平競爭。在2020年為加速偵辦營業秘密案件,以智財審理法之秘保令制度為鑒,借鏡其運作經驗,營業秘密法新增偵查保密令設計,無論是審判或偵查部門,司法人員都必須於案件起訴時妥適地將偵查保密令制度介接至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並透過偵查保命令新制實施,促進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審判與偵查效率之程序連結。

        今(2022)年為回應外界對於營業秘密保護的更完善等期待,修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將侵害營業秘密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刑事案件,以及侵害台灣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明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慧法院)管轄,以落實專業及妥速審結的要求,侵害台灣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經濟間諜罪」等相關規定,違反者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罰金。

        法務部統計,從2014年起,營業秘密案件從41件,到2020年暴增到341件,6年成長8倍以上;據司法院統計,各地方法院在近3年(2019年至2021年)審理違反營業秘密法刑事案件共88人,審判後有罪67人,有罪率為76.1%。藉由本次修法,司法院希望讓台灣各家企業能更安穩發展的環境,並強化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

結語

        面對各態樣的營業秘密侵權情形,兩岸營業秘密法就保護措施、舉證責任等問題,皆為影響訴訟勝訴之關鍵,然而除了訴訟標的及目的,更應專注於事前充分蒐集資訊,企業策略運用上,應以速戰速決為目標,擇定精準有實質關鍵之營業秘密標的,提出最有利及最有可能成罪之請求,以避免揭露過多資訊。我國營業秘密法之制定及修正,始終受貿易夥伴國家以及產業牽引,綜上觀之,仍無全盤體系性規劃,尤以保護標的就私有財產權或國家安全法益適用上,仍須後進持續統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