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務業與ESG:消費資訊揭露相關法規遵循
文:徐志明(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專任副教授、本會會務顧問)
邱奕賢(法學博士、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一、前言
近年來,貫徹ESG的各項要求,已經成為企業永續經營的重要目標,亦是評估企業能否永續經營的主要指標。站在法規遵循與法律風險控制的角度,企業踐行ESG,主要展現在履行社會責任相關的法律義務,並從公司治理,擴充至對各種經營管理活動所產生外部性的風險控管,對象包括利他,例如針對企業員工、周邊社區、社會群體等的行為,以及會帶來負面效果的各種外部性活動,例如碳排放、環境汙染等行為。
而目前許多的企業或外部投資人,特別是金融、信用評級及基金經理機構對於企業的ESG評分,主要根據全球永續性標準理事會(Glob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GSSB)所頒布的GRI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準則,企業依據GRI準則編製永續性報告書成為慣例。許多先進國家,包括臺灣在內,更逐漸透過立法,使揭露永續報告,成為一定規模企業(例如公開發行公司),必須遵循的法律義務。若根據《GRI準則417,簡稱GRI 417》的要求,企業對於產品和服務資訊,在行銷時應為一定方式的揭露。首先,從產品和服務的標示,與產品或服務行銷的角度,應揭露的相關資訊,包括消費者獲得關於所消費之產品或服務,對於經濟、環境和社會的正負面影響。企業若能提供明確、公平及負責任之消費或行銷資訊,且方便消費者能夠獲得有關產品的成分、正確使用或處理方法的資訊,更有助於消費者做出正確且安全的消費選擇。因此,企業若能充分遵循GRI 417之要求,對產品和服務資訊給予正確標示,將有助提升各機構對企業組織實踐ESG的評價,亦可進一步降低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和阻礙。
為使服務業能夠正確揭露及標示產品或服務資訊,方便消費者知悉所消費的產品或服務內容,及其對外部環境和社會的正、負面衝擊,避免被不實資訊誤導,造成消費糾紛和傷害,以及涉訟風險,本文將從相關法規對於消費資訊揭露與標示之要求,說明服務業應如何在符合ESG的標準下,建構消費資訊揭露制度,以幫助服務業實施消費資訊法規遵循與風險管理機制。
二、與消費資訊揭露與標示相關的現行法律規範
(一) 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1. 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與履行承諾
企業經營者應按消保法第22條之真實性要求,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性,且對消費者的義務應不低於廣告中所述的內容,且企業在契約成立後,必須實際履行廣告中所承諾的內容,以防止虛假或誇大的廣告誤導消費者,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並確保企業履行其廣告中對消費者的承諾。
2. 信用交易費用的明示
企業涉及信用交易時,按消保法第22-1條要求,需明示所有應付總費用的範圍及年百分率與計算方式,以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楚了解信用交易的全部成本,避免因費用不明而產生的財務風險。
3. 商品和服務的標示要求
企業根據消保法第24條之要求,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標示。特別是進口商品,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目的在保證消費者能夠了解商品或服務的詳細資訊,包括來源、品質、用途和潛在風險等等。又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商品標示應置於適當位置,使消費者在交易前及使用時能夠方便閱讀。
4. 保證書應載明事項
根據消保法第25條第二項,企業對其商品或服務提供品質保證時,需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並包含商品或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包括製造號碼或批號)、保證內容、保證期間及起算方法、製造商及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交易日期等資訊。目的在確保消費者能夠了解保證的具體內容及其範圍,並能在必要時主張其權利。
5. 商品包裝要求
消保法第26條要求企業應根據商品的性質及交易習慣,提供適當包裝,以防震、防潮、防塵等,保證商品品質與消費者安全,且包裝不得誇張或過大,目的在保護商品在運輸和儲存過程中的完整性,並確保消費者的安全。
6. 危害警告標示
消保法第7條第二項規定,商品或服務如有可能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應在顯眼處提供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法,其目的在提前告知消費者潛在的危害,並提供因應措施,從而降低危害的發生。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緊急處理方法之資訊者,根據同法第10條第二項,應立即回收或停止服務。
7. 定型化契約的審閱與明示
按消保法第11-1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企業與消費者訂定定型化契約前,必須給予消費者至少30天的合理審閱期。且根據第13條之規定,企業必須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如果明示有困難,則需以顯著方式公告內容並取得消費者同意,同時,契約書需提供給消費者,確保消費者清楚了解所有契約條款,防止不公平條款被隱藏或不被消費者預見。若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且消費者難以預見之條款,根據同法第14條,不構成契約內容。
8. 特種交易資訊之提供
按第18條,企業在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中,需清楚提供消費者企業名稱、聯絡資訊、商品或服務內容及價格、付款和交付方式、解除契約的期限和方式、申訴方式等資訊。若為網路交易,應提供可供完整查閱和儲存的電子資訊,以確保消費者在通訊或訪問交易中,可獲得完整且清晰的消費資訊,減少交易糾紛。
(二) 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除消保法外,首先,公平交易法第21條明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服務或廣告上,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否則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廣告代理業、廣告媒體業或廣告薦證者,若明知或可得知,仍為相關廣告行為時,則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其次,同法第22條明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或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等行為。
(三) 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
另關於商品標示法,其第4條明定特定商品經中央主管機關衡量消費者權益、交易習慣及商品特性後,得公告免依本法標示。本法第5條規定商品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為商品標示。最後,按本法第13條規定,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
三、商業服務業消費資訊揭露自我檢核制度之建立
本文以下茲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及《商品標示法》的相關規定,提供企業自我檢核表之架構範例,可供服務業法規遵循內部稽核使用,幫助企業貫徹保障消費者權益,符合ESG永續要求並降低法律風險。
(一) 廣告與承諾
1. 確保廣告內容真實性
廣告內容經過事實查核,可確保其真實性。
廣告中未使用任何虛假或誇大的陳述。
2. 履行廣告承諾
廣告中對消費者的承諾已列明於契約條文。
契約成立後,有確保履行廣告中所有承諾的機制。
(二) 信用交易費用
明確告知消費者所有信用交易的總費用。
提供年百分率及其計算方式的詳細說明。
(三) 商品和服務標示要求
所有商品及服務皆依法進行適當標示。
進口商品附有中文標示及說明書。
商品標示放置於適當位置,可方便消費者閱讀。
(四) 保證書內容
所有提供保證的商品或服務皆有書面保證書。
保證書包含商品名稱、種類、數量、保證內容、保證期間及製造商、經銷商等法定的詳細資訊。
(五) 商品包裝要求
商品根據其性質及交易習慣進行適當包裝(提供防震、防潮、防塵等)。
包裝適當,無誇張或過大的情況。
(六) 危害警告標示
已在可能危害消費者的商品或服務顯眼處提供警告標示。
警告標示包括緊急處理方法。
(七) 定型化契約審閱
在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提供至少符合法定的審閱期。
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明示或以顯著方式公告並取得消費者同意。
契約書已提供給消費者,並確保消費者了解所有條款的內容意義。
(八) 特種交易資訊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中,已經向消費者提供完整的企業名稱、聯絡資訊、商品或服務內容及價格等資訊。
若為網路交易,已提供可供完整查閱和儲存的電子資訊。
(九) 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廣告與商品標示
廣告、商品及服務的標示或表徵真實,未含有虛偽或引人錯誤的資訊。
避免使用他人著名的名稱、商標等導致消費者混淆的行為。
(十) 商品標示法規定之商品標示
商品進入市場流通時,已依法進行標示。
零售業者已確保所售商品皆依據商品標示法或其他標示法規進行標示。
(十一) 總體檢核
檢核結果符合所有要求。
對於不符合之處,已制定改善計畫並追蹤。
四、結論
企業在貫徹ESG目標時,應重視並遵守消保法、公平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法律規範,以確保消費資訊揭露與標示的準確性。如此不僅有助提升企業的社會責任形象,還能降低法律風險,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提升企業商譽與競爭力。
建議企業可透過強化內部稽核制度,定期檢視並更新廣告、商品標示及信用交易資訊,確保符合法律要求。最後,根據自我檢核結果,制定改善計劃並追蹤實施狀況,以確保企業持續符合ESG目標及法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