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話題】實施合理之外部碳定價機制以降低產業衝擊

實施合理之外部碳定價機制以降低產業衝擊

 

文:徐志明(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專任副教授/全國商業總會環境永續委員會委員)

 

壹、前言

環境部於20241230日宣布,為配合新減碳目標,將實施擴大應盤查登錄對象,列入高耗能的資訊服務業、電信業、百貨公司、購物中心、量販店、門市100家以上之大型連鎖便利商店、超市、旅館、營運車輛數200輛以上之大型客貨運輸業……及中小型製造業等,預計將新增盤查約500家企業,約有20,000門市店家符合列管條件,且自2026年起,這些業者應於每年430日前,完成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

從上述應盤查對象除300家中小型製造業外,其餘皆為服務產業,且絕大多數應盤查登錄之門市,屬超商、超市、量販店、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等批發與零售業所有,此政策一出,勢將增加商業服務業每年因應碳盤查之法規遵循成本,亦勢必為相關業者,造成更大的碳焦慮現象。

圖一:環境部擴大列管碳盤查登錄對象規畫。 (圖片來源:環境部,2024)。

 

《氣候變遷因應法》2023年實施,並於2024829日訂定碳費三項子法,正式宣告臺灣邁入碳定價時代,確立「排碳有價」原則,並採取「課徵碳費」(第28條至第30條)及「自願減量」(第25條至第27條)等溫室氣體減量對策。欲落實這些對策,必須建立或採用合理之碳定價(carbon pricing)方法,特別是與實施上述二對策密切相關之外部碳定價(External Carbon Pricing, ECP)機制,才能讓課徵「碳費」及「自願減量額度」之移轉、交易、拍賣,有合理、客觀及公平之價格評價依據。

 

貳、外部碳定價之概念及國內現行規定

一、外部碳定價之概念

碳定價係指賦予溫室氣體排放一定價格的評價方法,包括溫室氣體排放企業之「內部碳定價(Internal Carbon Pricing, ICP)」及由管制機關或市場決定之「外部碳定價」。碳定價可將經濟活動之排碳成本或減碳效益予以價格化,轉換之價格資訊可清楚提供所有社會上利害關係人(包括管制機關、消費者、生產者及技術研發創新者等等),從而促使整體社會朝向低碳生產、技術創新及節能生活發展(李堅明,2019)。

按《氣候變遷因應法》,國內現行外部碳定價之做法,包括政府核定「碳費(carbon fee)」與「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排放交易制度(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TS)」。外部碳定價制度會為涉及溫室氣體排放之企業帶來財務風險,因此,業者及利害關係人有必要充分瞭解定價機制之規範,以掌握外部碳定價機制的規劃及運作,以利企業進一步選擇並做成正確的減排策略及資源布局。

二、碳費

碳費之徵收,可類比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原理。按《大法官釋字第593號解釋》之旨,國家基於一定之公益目的,對特定人民課予繳納租稅以外之金錢義務,涉及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其課徵目的、對象、額度應以法律定之,或以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由主管機關於授權範圍內以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準此,目前國內碳費之徵收,係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之授權,由主管機關制定《碳費收費辦法》加以規範。按該辦法第1條,碳費指對事業經盤查登錄與查驗後之溫室氣體直接排放量,及使用電力溫室氣體間接排放量,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所徵收之費用。而碳費之計算,為收費排放量乘以徵收費率(辦法第5條)。

根據環境部之公告,碳費徵收費率係由環境部依據碳費費率審議會決議之費率建議核定碳費費率並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後,於1131021日公告「碳費徵收費率」,並訂於今(114)年11日生效,費率如下:

1. 一般費率:新臺幣30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2. 優惠費率A(符合「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公告附表一行業別指定削減率規定):新臺幣5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3. 優惠費率B(符合「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公告附表二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規定):新臺幣10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又依據「碳費收費辦法」,碳費徵收對象於明(115)年5月,應依114年全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並繳交碳費。

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排放交易

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排放交易常見之機制有兩種,分為「總量管制與交易」(Cap and Trade, CAT)、「基線與信用交易」(Baseline and Credit )。「總量管制與交易」機制,係由政府訂定一個碳排放總量上限(Cap),再將額度分配給各企業,並允許企業間彼此可以交易或公開拍賣該配額,企業若需要更多配額,需向其他企業購買未使用之配額;剩餘配額亦可出售。因此,其碳價格最終將由市場供需機制決定。此方式之優點在於,可確保碳排放總量可受到控制,並保有市場交易機制的靈活性;缺點則在於價格易波動而不易為交易者所掌握,初始分配之排放量配額容易發生公平性之質疑。而「基線與信用交易」,則係為總碳排量事先設定一基準線,若企業排放量可減至基準線以下,多餘額度之碳排可轉換為供碳交易市場拍賣之碳權。反之,必須購買碳權。由於碳權沒有固定價格,亦是由市場供需決定定價,而同樣不易為交易者所事先掌握。就碳交易現況而言,由於國內並沒有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因此,目前只存在類似「基線與信用交易制度」之「自願減量額度交易」,其現行做法為透過企業提出自願減量專案,若達成減量目標,即可轉換可拍賣之碳權,售予有需求之其他企業。

   現行規範方面,按《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第3條,事業為取得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應自行或共同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檢具環境部審定之專案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環境部申請註冊,經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於執行完成提出監測報告及相關文件,經環境部審查核准具實際減量成效後取得減量額度。而事業取得之減量額度,按《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向環境部申請取得減量額度之事業,應向環境部申請開立帳戶,將該額度資訊公開於指定平臺,始得移轉、交易或拍賣。

 

參、合理外部碳定價機制之選擇

外部碳定價機制之選擇,將影響企業之財務風險及決策成本。本文以下針對碳費及溫室氣體總量排放交易兩者降型比較分析,說明各該機制對業者之影響:

一、碳費

(一) 優點

1. 價格穩定:價格由政府依法決定,不易變動,故相對穩定,便於企業準確預測碳排放成本,便於長期財務規劃。

2. 行政簡便:徵收碳費不需要建立交易市場,可直接向企業徵收,企業管理和交易成本低。

3. 公基金運用靈活度:政府碳費收益可透過節能減碳設備補貼企業,特別針對高碳排產業之業者。

(二) 缺點

1. 提高企業競爭壓力:課徵碳費提高業者成本,尤其不利跨國企業競爭。

2. 減排效果不確定性:企業可能選擇支付碳費而不立即採取實質性減排,無法保證溫室氣體總排放量能如期下降。

二、溫室氣體總量排放交易

(一) 優點

1. 價格公平:價格由市場機制決定,較能反映公平市價。

2. 排放總量明確:排放上限已事先決定,較能確保減量排放目標之達成。

3. 策略彈性高:企業可購買配額代替立即減排,減少短期減排壓力。

(二) 缺點

1. 價格波動:價格取決市場機制,可能大幅波動,增加成本之不確定風險,影響投資決策成效。

2. 分配公平性爭議:初始之免費配額,可能存在產業間之不公平爭議。

3. 執行成本高:需形成可參與之公平交易市場,並建立市場監測制度,企業交易成本高,市場運行穩定性及流動性需長時間建立。

三、綜合比較

綜合上述分析,並根據學者李堅明(2019)之看法,「總量排放交易制度」較「碳費」具優越性,理由如下:

(一) 對抗氣候變遷有效性: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制度具總量管制內涵,透過減少核配量,較能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二) 成本有效性:碳定價隨市場供需波動,價格較接近公平市價及邊際減排成本(marginal abatement cost)。

(三) 兼顧效率與綠色經濟發展機會:總量管制碳交易制度較有機會落實實質減碳,較能夠激勵綠能科技創新與創造綠色就業機會。

(四) 有助企業競爭:碳排放交易制度可由企業自主決定自行減排、跨期儲存或拍賣碳權,較具管理彈性。

 

肆、結論

本文認為,任何環境政策都必須取決其措施選擇對於社會、市場環境及受管制對象發展之影響。對於如何讓碳費之收費趨於合理,本文建議,除費率設定應接近長期市場平均價格,且必需考量景氣變化,滾動檢討合理性,相關部會例如經濟部及公平會,還要設法避免需求價格彈性低之企業,將成本轉嫁至消費者。

另一方面,主管機關要設法提高總量排放交易市場之可價格預測性,包括有效控制市場交易價格劇烈波動,建立市場監測制度,降低企業交易成本及決策成本,使總量排放交易機制更進一步發揮優勢。

 

參考文獻:

1.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2024),環境部公告第三期階段管制目標草案 提升減碳企圖心 同步推動擴大盤查 (2024/12/30新聞發布), 〈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fe447cb5-1896-45db-bdea-ee767db3ed86〉。

2.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2024),環境部公告「碳費徵收費率」(2024/10/23新聞發布), 〈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3a0a408a-33e5-4a0d-9939-23e8222c5284〉。

­3. 國泰金控(2023),碳交易、碳稅、碳費 是什麼?要了解淨零排放,必知名詞解釋,永續金融文章專區,〈https://www.cathayholdings.com/holdings/esg/media/articles/esg-life/carbon_market〉。

4. 李堅明(2019),臺灣碳權交易與碳稅的未來,會計研究月刊,2019/11,頁10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