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商業團體業務交流座談會 推動落實業必歸會
文:謝頌遇(全國商業總會會務發展處專員)
內政部於115年1月21日下午假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5會議室召開「商業團體業務交流座談會」,由內政部吳堂安常務次長和全國商業總會許舒博理事長共同主持。政府方面,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詹娟娟司長、經濟部商業發展署陳秘順副署長等中央機關首長出席,以及共19個縣市社會局(處)等社政單位派員與會。商業團體方面,包括全國商業總會劉守仁秘書長等會務同仁,以及台灣省商業會、直轄市及各縣市商業會共23名代表出席。
本次座談會之召開,緣由全國商總許舒博理事長為推動商業團體長遠發展,前於114年12月9日「2025行政院卓榮泰院長與商業領袖座談會」提案建請內政部召開全國性三方座談會(地方政府、全國商總、各縣市商業會),希望政府部門及商業團體面對面溝通解決窒礙問題,並呼籲中央及地方權責單位確實落實「商業團體法」有關「業必歸會」相關規範。該次提案獲行政院卓榮泰院長認同,並指示內政部召開全國性座談會。
總括本次座談會目的,一方面搭建平臺讓有關三方進行業務交流,並分享執行經驗及實際遭遇困難,進而在多項議題上尋求共識與合作機會;二方面內政部藉由本次難得的契機,向商業團體及地方政府代表,針對「會務及選舉」重要事項、「業必歸會」制度運作及相關政策進行詳細說明(見下圖)。

全國商總許舒博理事長表示,長期以來,業必歸會一直是商業團體最為重視的事情,這不僅關係到商業團體的永續發展,更影響到產業自律和政府溝通等眾多面向,所以他擔任商總理事長以來,多次向政府和工商界呼籲業必歸會落實,也討論透過修法的方式強化公司行號加入公會的意願。
許理事長強調,內政部於114年10月發函給商總及各地方商業會,並針對相關法規做初步整理,依照現行商業團體法及施行細則,對於入會規定、輔導和追蹤責任,早有明確規範。所以,問題是出在執行面的某些環節不夠順暢,某些功能可能被忽略,導致沒有辦法正常運作。如果各單位確實發揮法定義務和組織功能,照著現行法規走,業必歸會是可以被落實的。他特別呼籲,各縣市政府應依法行政,如果有需要協調的部分,商總可提供相關協助。
座談會中,內政部吳堂安常務次長強調公私協力、夥伴關係的重要性,並關心各縣市政府針對未入會企業之追蹤及裁罰情形;經濟部及各縣市社政單位則反映目前推動過程實際面臨的困境,部分縣市代表就裁罰標準裁量衡量、商會功能、源頭管理等面向提出建議。此外,各縣市商會回饋意見,包括:裁罰落實不彰、資訊落差、連鎖店(分公司)入會規定不清、公司行號技術性拖延、公會追蹤能量不足、民意反彈等實務問題。
綜上,本次座談會重點結論如下:(1)強化業必歸會落實機制:與會三方皆同意,業必歸會制度具法定強制力,內政部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依權責分工,會同各地商業會,確實依法推動並落實執行。(2)結合新設公司講習等輔導機制,發揮「源頭管理」功能:配合公司法新增第387之1條規定「新設公司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建議由主管機關研議委託商業會承辦新設公司勞動權益講習,並於課程中同步進行入會輔導與權利義務說明,以提升新設公司入會率。(3)充實第一線宣導工具:為提升宣導效能,會中多個縣(市)政府代表請各商業會能提供具體會員服務項目、實際案例及入會效益說帖,以利地方政府第一線承辦人員運用,回應業者疑問並提升主動入會意願。(4)優化行業別辨識認定:針對商業會表示新設公司、行號主要營業項目及行業歸屬不易認定之問題,內政部建議參採財政部稅籍登記行業代號,並透過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系統進行勾稽,作為入會輔導及後續追蹤之依據。(5)確保通知程序合法完備,惟仍需建立配套:內政部建議商業會針對未依法入會之公司行號寄發限期入會通知時,應採雙掛號方式並保存收件回執,確保合法送達程序,作為後續地方主管機關裁罰之佐證,然而部分公會反映其資源資金有限,或是同一縣市存在兩個地方商業會的情況,尚需要配套措施與協調。(6)檢討裁罰執行困境:現行業必歸會執行成效有限,實務上常因歇業或無可供執行資產,導致裁罰難以落實,內政部表示後續將視實際執行情形,研議檢討裁罰機制及相關規定。(7)持續滾動檢討法制:內政部將依實務推動成效,持續蒐集各界意見與建議,適時研議相關法規之調整與修正,以健全商業團體體制、增進同業利益並促進整體經濟發展。
本次會議係內政部針對業必歸會議題,有史以來首次召集縣市政府、商業會三方召開交流座談會,共約60人出席,商總及各縣市商業會積極表示意見,與政府代表交流熱絡,共同開創未來持續深化推動業必歸會落實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