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產經】歐盟《工業加速法案》與勞權規範對臺商供應鏈影響

歐盟《工業加速法案》與勞權規範對臺商供應鏈影響

文:俞雋(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一研究所輔佐研究員) 

前言

歐洲一體化進程中,市場開放與規則統一是其推動內部貿易的核心邏輯。然而,近年歐盟的產業思維已開始轉向,從強調效率的全球分工,逐步轉向以戰略自主為核心的再工業化。這一轉向並非單純的保護主義回潮,而是歐盟決策者對供應鏈韌性重估後所採取的策略。在此背景下,歐盟正透過立法手段將在地製造與供應鏈透明度轉為可量化的市場准入條件,廠商的合規與否亦將影響其市場競爭力。

本文意在揭示臺灣廠商在本波法規修訂中的處境。本研究認為,結合臺商既有優勢以及提前布局,歐方的法遵壓力本身仍可轉化為我方進場籌碼。具體而言,率先建立透明供應鏈與在地製造能力的臺廠,不僅能降低法遵風險,更能在競爭對手尚未調整之際,鎖定歐洲高端客戶並爭取法遵溢酬,進而強化長期市場地位。

歐盟產業政策的結構性轉向

地緣政治競爭深化與供應鏈去風險化壓力,促使歐盟執委會於20263月正式提出《工業加速法案》(Industrial Accelerator Act, IAA)立法提案。歐盟製造業佔GDP比重已自2000年的17.4%降至2024年的14.3%IAA設定要在2035年前將該比例重新拉升至20%的目標,並以採購在地化要求與外商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審查作為兩大政策槓桿。

同時,20247月正式生效的《企業永續盡職調查義務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 CSDDD)與預計2027年底全面實施的《強迫勞動產品禁令》(Forced Labour Regulation, FLR),正將勞權轉化為歐洲市場的法遵門檻。臺灣對歐盟出口集中於電子零組件、資通產品與基本金屬,三類商品合計佔臺灣對歐出口總額逾7成,故IAA的潛在衝擊不容低估。三項法規的核心機制及臺商的差異化適用條件,詳如表1所示。

1  IAA三大核心機制與臺商對應條件

機制類型

適用場景

主要門檻

臺商條件

採購原產地要求

政府公共採購與基建補貼

電動車非電池零組件的歐盟原產率不低於70%

太陽能逆變器3年後強制歐盟原產

臺灣為GPA締約方,故在部分場景可視同歐盟原產

補貼/競標等效

消費補貼、再生能源競標等公共支持計畫

FTA夥伴國或關稅同盟成員可獲等效地位

臺灣無對歐FTA,業者須透過實質設廠或在當地加工以達到實質轉型與附加價值率門檻方可取得原產地資格

FDI審查門檻

新興戰略產業外商投資

投資逾1億歐元且母國全球產能占比大於40%者將觸發強制審查機制

法規係以「國家總產能」為標準防堵特定國家。臺灣在綠能產業總產能未達40% ,故臺商赴歐投資不易觸發此審查條款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自IAA草案及相關公開資料。

IAA的三項核心政策工具

在採購原產地要求方面,IAA對公共採購與支持計畫設立「歐盟原產地」與「低碳」雙重標準。法案生效13年內,將對電動車、太陽能及電池逐步實施規範,具體的本地含量比例由主管機關另訂。若遇合規產品嚴重短缺或採購成本不成比例暴增,得啟動豁免機制。

在等效認定機制方面,歐方在政府直接採購上將政府採購協議(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GPA)或自由貿易協議(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締約國產品視同歐盟原產。臺灣具GPA身分,相對於非締約方的中國大陸而言具備市場進入的優勢。但在未涵蓋於GPA的民間補貼或競標中,僅歐盟的FTA夥伴具等效資格;臺灣與歐盟尚未簽署FTA或其他等效協議,未來或須透過赴歐設廠或提高加工附加價值率等供應鏈調整,以跨越原產地門檻。

FDI審查機制方面,IAA增設「附加價值審查」。針對綠能與關鍵原物料等戰略產業,若單筆外資投資逾1億歐元且母國全球產能占比大於40%,即觸發強制審查,觸發審查者須在釋出股權合資、技術轉移、本地研發、創造就業等六項指標中滿足四項方可獲准。惟須注意,臺灣企業因產能未達40%門檻,赴歐投資面臨的審查壓力顯著低於陸資廠商。

臺商供應鏈的四項切入契機

IAA的淨零製造框架,與臺灣在車用半導體、B2G政府採購、電池管理系統及再生能源次系統四個領域的既有競爭優勢高度重疊。臺灣的GPA締約方身分,加上台積電在德勒斯登建立的製造節點,在歐盟大力推進供應鏈去風險化之際,皆為臺商提供相對於陸資競爭者而言的進場優勢。

在車用半導體方面,台積電在德勒斯登投資逾100億歐元設立的歐洲半導體製造公司(Europea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Company, ESMC)預計2027年投產,聚焦1228奈米車用成熟製程,月產能可達4萬片12吋晶圓。IAA草案要求電動車的「汽車電動系統」出廠價格中,歐盟原產比例不得低於50%,同時非電池零組件的在地比例亦須達70%ESMC生產的MCUADAS晶片可作為重要的歐盟原產投入,有助歐洲車廠邁向此門檻。臺灣IC設計廠商可積極切入德勒斯登生態系;惟車規認證(AEC-Q100)週期往往長達數年,布局可及早啟動。

B2G政府採購市場方面,電網現代化、智慧城市及充電樁建置標案屬NZIA定義之淨零技術範疇,臺灣工業電腦(Industrial Personal Computer, IPC)業者、電力轉換系統(Power Conversion System, PCS)廠商與智慧電網控制模組供應商可望延續前述GPA優勢取得進場資格。草案另規劃由研擬中的歐盟網路安全法認定「高風險供應商」,禁止其向再生能源標案、公共採購程序及受政府補貼支持之最終產品供應淨零技術關鍵元件,預期將疊加GPA排除條款,進一步壓縮陸資電網設備商的標案空間。臺商可集中資源切入此類公部門標案,暫緩投入需實質在地設廠方可參與的民間消費補貼市場。

在儲能與電池管理系統(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 BMS)方面,IAA草案規定,超過1 MWh的電池儲能系統(Battery Energy Storage System, BESS)須自法案生效一年後採用歐盟原產BMS,電動車電池則自三年後須納入電池芯、陰極活性材料、BMS等五項核心零組件之歐盟原產要求。時程落差使臺商可優先以BMS技術切入BESS市場,再視布局進度銜接電動車電池供應鏈。依前述FDI審查門檻,臺灣電池產業全球產能占比遠低於40%,臺商赴歐投資BMS或電池產線原則上不致觸發強制審查,相對陸資享有更大的股權配置與技術路徑彈性。

在再生能源次系統方面,歐洲開發商因法遵與網路安全排除條款逐步移出對中國供應商的採購依賴,為臺灣逆變器、風機零組件與電網控制設備廠商帶來轉單契機。惟若多晶矽、稀土金屬等關鍵投入仍高度依賴中國來源,最終產品可能被判定不符歐盟在地化標準,落實上游供應鏈「中國加一」分流是鞏固此波轉單效應的先決條件。

CSDDDFLR的法遵壓力

CSDDD分階段適用,其門檻涵蓋員工逾1,000名且全球年營業額達4.5億歐元的歐盟大型企業;而對於非歐盟企業,只要在歐盟市場年淨營業額達4.5億歐元即納入規範 。該指令要求企業就其「活動鏈」(涵蓋上游供應鏈至下游的產品分銷、運輸與倉儲等直接業務)進行嚴格的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 。違規企業面臨最高全球淨營業額5%的行政罰款,受害者亦可在至少5年的期限內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為規避高昂的罰款與訴訟風險,歐洲品牌客戶或會將法遵稽核壓力下傳給臺灣代工廠與零組件供應商,因此相關法律風險值得我方業者重視。

FLR已於2024年底生效,並將於20271214日全面實施 。該法規覆蓋所有規模企業,明文禁止在生產任一階段涉及強迫勞動的產品於歐盟市場銷售或自歐盟出口;一旦查獲,已流入市面者將被強制下架、回收或銷毀。相較於美國《維吾爾強迫勞動預防法》(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 UFLPA)聚焦中國新疆地域並採可反駁推定(即實質有罪推定),歐盟FLR具備全球普適性,舉證責任在初期由主管機關依賴「強迫勞動風險資料庫」主動啟動調查,覆蓋面更廣。兩經濟體執法邏輯的核心差異詳如表2所示。

2 歐盟FLR與美國UFLPA執法邏輯比較

維度

美國UFLPA

歐盟FLR

地域範疇

聚焦中國新疆及UFLPA實體清單企業

全球普適,不針對特定國家或地區

舉證責任

採可反駁推定,進口商須主動自證清白

調查導向,由主管機關先行風險評估,並在初期承擔主要舉證責任

執法手段

透過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執行邊境扣押與暫扣令

邊境攔截配合內部市場監管,已流入市面之違規產品可強制下架、回收或銷毀

風險輔助

跨部會強迫勞動執行工作小組發布之實體清單

歐盟執委會建置之強迫勞動風險資料庫與成員國間的資訊交換系統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自各公開法規資料。

由於我方製造業缺工挑戰,目前我製造業深度仰賴東南亞移工,若移工支付高額仲介費、雇主扣留護照或採取懲罰性管理,依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標準均可能構成強迫勞動或債務奴役。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針對臺灣自行車大廠捷安特在臺生產的產品發出暫扣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 WRO),已顯示對臺灣企業而言勞動人權議題值得業者重視,歐盟非政府組織的舉發壓力亦與日俱增。

在供應鏈溯源方面,臺灣諸多中小企業缺乏資源建構盡職調查系統,供應鏈透明度普遍不足。20266月,美國貿易代表署(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依301條款以「未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為由,將臺灣列入擬加徵10%懲罰性關稅的名單,美方措施極可能使臺商貨物在歐盟FLR風險資料庫中的評級提升,進而增加在歐洲海關遭嚴格盤查或延遲放行的機率。

 

臺商佈局建議

結合前述分析,臺商因應IAA與勞權新規的策略可從兩個面向展開:以資本出海建立歐洲實質製造節點,跨越IAA的原產地門檻;以法遵升級為長期定價工具,使人權盡職調查成本轉化為對高端客戶的差異化條件。

在供應鏈在地化與技術佈局方面,企業可在歐洲設立次系統組裝據點或合資企業,以技術授權與在地製造滿足原產地要求。臺商由於普遍未達歐盟FDI強制審查的40%全球產能門檻,若IAA依草案通過,此一體制優勢在洽談合資時,可作為爭取股權配置與營運主導權的談判依據。臺灣IC設計與封測業者亦應及早完成AEC-Q100等車規認證,依託台積電ESMC的德勒斯登製造節點,以完整解決方案切入歐洲車廠電子系統供應鏈。

在資源配置方面,建議優先以低碳認證產品切入GPA覆蓋的B2G公共採購標案;需實質設廠方可參與的民間消費補貼市場,可採中長期漸進佈局。面對CSDDDFLR的強制法遵要求,企業應落實移工零付費原則、建立供應鏈數位追溯,以備主管機關查核。在多數同業尚未建立透明供應鏈的當前,率先達標的臺廠可降低產品在歐美海關遭延滯的機率,並在品牌採購談判中爭取法遵溢酬,強化長期議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