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話題】落實職場性平  追求ESG永續價值

 落實職場性平  追求ESG永續價值

 

文:徐志明(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全國商業總會會務顧問)

 

 

一、前言

政府自今(2026)年起,要求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上上市櫃公司,揭露員工性別薪資資訊,透過資訊公開,促使企業積極營造性別平權友善職場環境,行政院並預告此措施將自2029年起,擴大適用至資本額50億元以之上市櫃公司,希冀透過標竿企業之資訊公開,促進職場性別薪資透明化。

從企業永續的觀點,落實職場性平現階段已不再只是微觀地杜絕職場性騷擾,而是更進一步讓職場上不同性別,均有受到勞動條件,包括但不限於薪資在內之平等機會。

本文以下將從公司治理之角度,說明如何從落實職場性別平等,透過遵循ESG相關規範,創造企業永續價值。

二、ESG相關職場性平規範

關於職場性平相關的ESG國際規範,公司治理部分之主要依據,為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所發布之GRI永續性報導準則(GRI Standards)。其中,GRI 405要求企業揭露「員工多元化與平等機會」相關作法,GRI 406則應揭露「不歧視」之情形。

至於國內部分,與公司治理有關的性平規範,除《性別平等工作法》外,尚有《勞動事件法》、《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與《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等等。

(一)       GRI 準則對性平ESG之要求

1.GRI 405

GRI 405為2016發布的準則,旨在引導企業透明揭露其在推動職場性別平等與包容性方面的表現。GRI 405明定兩大核心揭露項目:第一、應揭露治理單位與員工的多元化組成,要求按性別、年齡及其他弱勢群體進行分類統計;第二,是揭露男女薪資報酬差異,用以檢視薪酬公平性。

2.GRI 406

GRI 406揭露「不歧視」之核心宗旨,旨在協助企業揭露歧視造成的衝擊與治理方式。此準則首先將「歧視」定義為「不以個人價值平等視之,而給予特定對象不平等待遇、拒絕提供福利或進行騷擾(含反感言行)」。企業應避免對內部員工及外部客戶、供應商等利害關係人,進行任何歧視行為。

若「不歧視」被評估為企業應揭露的重大主題,則必須詳細報導其如何管理此議題及其衝擊。依據406-1揭露重點項目之規定,企業組織應揭露報導期間內歧視事件的總數,並說明所採取的行動:包括已調查之事件、已實施之改善計畫、已執行並經內部管理流程完成結果審核者、無需採取行動之事件(如訴訟撤銷)。報導時須涵蓋與種族、膚色、「性別」、宗教等因素相關內外部利害關係人事件。此外,企業要提供申訴與補救之正式既定程序,例如管理系統審核流程、申訴處理小組),並透過補救手段,積極抵消對社會及公司治理之負面衝擊。

(二)       國內法對性平ESG之要求

1. 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與 ESG 中的社會(S)及治理(G)」構面具有高度關聯。關於社會構面,本法以消除職場性別歧視及促進性別實質平等為核心,要求企業在招募、進用、教育訓練、福利、薪資、考績、升遷、退休及解僱等事項,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並落實同工同酬。同時,本法明確規範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哺乳時間及托兒等制度,有助建立友善家庭環境。在治理構面,企業負有建立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戒機制之責任,僱用三十人以上之企業,更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相關規範並公開揭示,違反相關義務者,將負擔損害賠償及行政罰之責任,主管機關並得公布企業名稱、負責人及違法情形。因此,本法可視為企業落實人力資源管理、職場人權、DEI及法規遵循面之ESG重要法律依據。

2. 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與(S)及(G)面向高度相關。就社會面向而言,本法第5條明定雇主不得因種族、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身心障礙等因素,歧視求職者或員工,明確化企業對就業平等及勞工權益的責任及義務。在治理面向,本法對外國人聘僱、勞動權益及違法行為建立管理與罰則機制。因此,《就業服務法》,可視為落實ESG中勞動人權、平等就業、弱勢保障的重要基礎。

3.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簡稱CEDAW施行法),是我國落實CEDAW的重要法制基礎,使CEDAW所揭示之性別人權與性別平等原則產生國內法之效力,賦予政府消除對婦女之各種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實質平等之作為義務。同時,根據本法,各級政府應依CEDAW檢討法規與行政措施,將性別平等納入政策治理。

4.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已將性別平等納入公司治理資訊揭露架構。第10條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揭露董事、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之性別,並說明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及執行情形,使投資人得以了解企業決策階層之性別結構與多元化程度。第18條要求揭露員工福利、教育訓練及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亦與職場性別平等及友善職場密切相關,有助強化企業永續治理與社會責任。

5. 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之行動方案

本行動方案提升上市櫃公司女性董事比例,自2023年起推動IPO公司應至少委任一名不同性別之董事,2024年起上市櫃公司,應依董事屆期完成委任至少一名不同性別之董事。

三、遵循職場性平相關規範對ESG之影響

(一) 遵循GRI之效果

企業透過對GRI核心項目之遵循,得以向利害關係人說明其如何透過企業永續治理,降低社會衝擊。首先,關於遵循GRI 405,可對企業落實ESG產生以下效果:在社會(S)面向,透過推動員工性別多元化與平等機會,降低性別歧視風險,建立公平、包容的職場環境;同時,揭露企業單位員工的多元化比例,以及不同性別薪酬比率,可提升人力資源管理的透明度、可比較性與可衡量性,有助吸引及留任優質人才。在治理(G)面向,企業透過經營資訊公開揭露,可促進管理階層對多元與平等議題的重視程度,並提升利害關係人對企業治理品質之信任。就ESG整體而言,企業遵循GRI 405準則,有助建立公平的人力資源制度,並促進穩定及發展。

其次,企業遵循GRI 406「不歧視」規範,有助建立多元、公平、尊重與包容的企業文化。GRI 406將歧視界定為對個人施加不平等負擔、拒絕提供福利或不公平對待的行為及結果,並強調企業應避免包括性別在內等因素所產生之歧視,也應避免對員工、客戶、供應商與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不平等待遇。關於「S(社會)」面向,企業建立性別相關之不歧視政策、申訴及補救機制,可降低職場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發生,保障不同性別員工及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營造公平、安全及尊重的職業環境。同時,揭露歧視事件數量、調查結果、改善計畫及執行情形,更加有助於企業持續推動重視人權方面之成效。在「G(治理)」面向,企業將不歧視納入重大管理議題,可提升管理階層對職場權益風險的控制能力,並透過正式申訴、調查、改善及內部管理流程,形成完整的風險管理與改善機制。整體而言,遵循GRI 406不僅能降低因歧視所衍生的衝突及營運風險,也能提升員工對企業之認同、利害關係人之信任與企業社會形象,展現企業對永續經營的決心。

(二) 法規遵循之效果

首先,企業遵循《性別平等工作法》,在社會面,企業落實職場性別平等,可保障勞工權益,營造多元、平等與共融(DEI)的友善職場,提升員工認同。在治理層面,企業依法建立職場性平相關機制,有助於強化內部控制、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反之,企業違反相關規定,除面臨法律責任,也會增加商譽與人才流失風險,降低企業永續評價及競爭力。

其次,企業遵循《就業服務法》有關性別平等之規定,在社會面向,有助落實就業機會平等、杜絕就業歧視,保障不同性別求職者與員工的基本權益,可建立公平、多元且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員工認同並有助人才留任。在治理面向,企業依法進行招募、聘僱及管理,可降低違法爭議,提升企業形象與利害關係人信任,進而支持企業長期穩健經營。

再者,CEDAW施行法對企業之ESG法規遵循,具有間接影響。依據本法,企業在ESG治理方面,應將性別平等納入內部治理政策,包括招募、薪酬、升遷、教育訓練及管理職務之平等機會。企業若能建立性別平等、申訴及監督機制,並透過永續報告揭露相關績效,可降低歧視爭議與法律風險。

最後,企業遵循《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之行動方案》,有助於強化ESG中,有關(S)與(G)的表現。透過揭露董事、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的性別,以及董事會之性別多元化政策,可提高公司治理透明度,促進不同性別參與企業決策。同時,企業揭露員工福利、教育訓練及員工權益維護措施,可展現對多元性別之平等就業的重視。

四、結論

職場性別平等已從傳統勞動權益保障,進一步成為企業ESG治理的重要課題。企業除應遵循公司治理相關規範外,亦應參考GRI,建立性別平等制度,並強化相關資訊揭露。企業若能將性別平等納入高階管理階層之治理政策,定期檢視職場及治理環境是否存在性別差異,並透過教育訓練與內部監督機制持續改善,不僅能降低法律爭議風險,更能使性別平等從法規遵循,進一步轉化為企業永續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