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2021/02/03
【轉知】勞動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轉知】勞動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2 月 2 日以勞動發管字第 10905059121號令修正發布,並將名稱修正為「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並自 109年3 月 31 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勞動部函
(2021/02/04)
修正規定
(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