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公告
2021/11/23
【轉知】勞動部函「因應我國重新開放移工入境,針對本部109年3月17日之後所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注意事項」,請查照。
【轉知】勞動部函「因應我國重新開放移工入境,針對本部109年3月17日之後所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若其效期已屆滿且效期屆滿日未落在自動延長效期之期間內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至111年3月31日 ,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請查照。
勞動部函
(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