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觀點】ESG掀起企業「經營典範轉移」

ESG掀起企業「經營典範轉移」 

 

  文陳厚銘臺灣大學國際企業系特聘教授

洞燭機先與管理不確定的未來,是領導者必須具備的本事與職責。管理大師Mintzberg教授曾批評哈佛大學商管學院錯用了教育方式與教學內容許士軍教授日前出席《跨國CEO講堂:一個管理學者的社會責任》論壇時表示,商管教育的內容並非一成不變的,會因時而變,因需求不同而調整,而如今企業家所追求的目標不再只是極大化股東的最大利益,更為利害關係人群謀求全體福祉,善盡其經營者企業社會責任。

然企業社會責任並沒有絕對的標準與規範,2004年聯合國全球契約(UN Global Compact) 首次提出 ESGEnvironmentSocialGovernance)的概念,即成為日後評估一企業是否善盡其社會責任的參考指標。ESGE是指Environment,更可擴大解釋為Ecology,強調生態的永續與均衡,而S乃是和諧社會的運作,至於G則涵蓋利害關係人的治理機制與運行。事實上企業承當ESG,已超越私有財範疇,達到社會公共財層次,因而難以透過傳統市場機制來進行交易或評估其價值。換言之,將ESG導入企業經營,已超越創造股東利潤極大化的原有目標,進而追求整體生態環境的永續與均衡,因此掀起了企業的「經營典範轉移」。另一方面,ESG涵蓋的範圍極廣,在實務運作上,企業通常會選擇與業務相關且有能力落實之項目來執行,如此,企業在追求公司財務績效的同時亦可實現其社會公益。

    一般而言,公司財務績效屬於企業「利潤責任」,而社會公益則歸屬「社會責任」的範疇。 陳定國教授進一步將商人區分為「慈善商」、「忠實商」、「公平商」、「奸商」及「罪惡人」等五種不同層次的經營者,其中「慈善商」是指損己利人,將自己應得好處捐讓給他人或社會的企業家,「忠實商」則是利己也利人的商家,而「公平商」是指利己不損人的經營者 ,至於「奸商」乃是損人利己的不良商家,而「罪惡人」則是指損人損己的商人。該五類經營者中,「慈善商」及「忠實商」,乃是最負有社會責任的商人及企業家,該兩類經營者以「利己」、「利人」、「利社會」之「三利」為其企業經營目標,即能完成投資者之「利潤目標」,也同時完善社會國家所期望的「社會目標」。至於「利己、利人、利社會」的「三利」理念推廣,則有賴管理學者做為「種子」以期傳播及培育各界企業菁英進而善盡其「社會責任」。

    管理是以問題解決為導向的實證科學,會隨著時代環境變化而調整,經營者在這複雜而變動環境下採行決策,在執行層面上必需考量其政治、經濟、道德、社會現象等因素。因此,企業家在追求經營效率下,應納入過去企業所疏忽的社會成本,這才是真實的企業管理成本,亦為真正的社會關懷。如今臺灣經濟正面臨綠色及數位轉型的嚴峻挑戰,此時將ESG理念注入企業經營範疇,正可為經營者立下最佳的企業社會責任經營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