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話題】碳費開徵對企業經營之影響

碳費開徵對企業經營之影響

文:林俊宏(逢甲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公司治理中心主任)

 

著眼於全球氣候變遷,並順應世界潮流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經過多年討論及折衝,我國於2023年初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擬定減碳策略,碳費開徵因此有了法源基礎,初期規劃會以排放量在2.5萬公噸以上排碳大戶者為徵收適用對象,約287家排碳大戶或250家用電大戶,將優先納入徵收範圍,預計2024年起開徵,後續還會有多項措施,包含碳盤查、碳費徵收、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辦法等相關規定出爐。面臨歐盟新措施及全球供應鏈廠商減碳排等要求下,我國企業如何跟上世界潮流,如何面對政府逐步擴大碳費課徵對象及範圍、碳費費率逐年提高等議題,皆考驗企業未來的經營策略及方向。本文即擬從碳費開徵的國際起因課徵前期作業所需面對的企業碳盤查、現時政府碳費課徵特色、提供未來減碳誘因碳權交易所,企業碳管理策略等五個面向加以討論。

 

、歐盟新措施的影響

歐盟是世界上最先引進碳權市場的地區,早在2005年就針對排放二氧化碳的歐盟境內企業,開始徵收碳費。而針對進口至歐盟的跨境商品或服務,歐盟將於2024推出全球第一個「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間接向境外企業徵收碳費。由於歐盟是全球第二大的商品市場,因此歐盟的CBAM機制,對全球供應鏈造成極大影響,特別是對於出口到歐盟的臺灣商,影響更顯著。依據歐盟CBAM機制,進口商須每年申報相關產品的碳排放量,並依貨品碳排放量繳交足額憑證,以支付進口產品碳排放量之費用。歐盟亦將啟動碳交易制度貨品已於原生產國有效支付的碳價,則可相應調整進口時須負擔的費用

根據國際「碳揭露計畫」(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CDP),全球供應鏈之溫室氣體排放,平均是企業自身營運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的11,因此許多跨國企業逐步引導其供應鏈之減碳減排。臺灣企業在面對歐盟巿場新措施及全球供應鏈的要求下也不得不宣示更積極的減碳目標。例如蘋果公司Apple)目標2030年將達成碳中和目標,要求供應鏈廠商全力配合,使用風或太陽能等潔淨能源。微軟(Microsoft宣布在2030年實現負碳排,並於2050年從大氣環境中消除其成立以來包含供應商的碳排量總和。兩大跨國企業的行動可知,若我國企業碳排規劃上走得太慢,很可能失去在全球供應鏈所扮演的主導地位特別是臺灣科技公司與跨國供應鏈連結甚深,包括臺積電、鴻海、和碩等廠商,已承諾使用再生能源,以達成更嚴格、更積極的減碳目標。

 

、企業碳盤查

政府依規定就排放源的排放量,按一定單位費率,向排放源的實際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徵收碳費。因此要計算碳費,先期作業就必需透過碳盤查建立排放量的資料庫。企業減碳要先了解本身排放量的數量大小和分布狀況,以作為未來碳管理的依據。目前國內碳盤查規範主要由環保署與金管會各自提出。

1、環保署,

環保署公告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其中應申報及登錄排放量的對象以排碳大戶為主,包括發電、鋼鐵、石化、水泥、半導體、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等產業,是碳排放量達2.5萬公噸以上者,皆屬於第一波碳盤查對象,也第一波碳費徵收對象。在排放源鑑別來源上,則分為範疇一「直接排放」、範疇二「能源間接排放」及範疇三「其他間接排放」三類。

l   範疇一指來自於工廠製程或設施之直接排放,並包括固定燃燒源、移動源、逸散源等。

l   範疇二主要來自於使用電力的間接排放或能源利用所產生之間接排放等。

l   範疇三指企業生產活動以外的溫室氣體排放來源,如員工通勤、產品運輸、廢棄物處理等活動之其他間接排放。

2、金管會

金管會已於20223月啟動「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計畫,上市櫃公司依據資本額作為級距,其母公司與合併報表子公司應分別於規定年限前完成碳盤查。若企業屬於環保署認定的排碳大戶,或是屬於1700家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就必須遵照金管會的規範,進行碳盤查及碳足跡等永續發展數據的揭露。

 

碳費課徵方向

1、碳價實施採漸進模式

臺灣政府強調2050年將達到二氧化碳淨零排放的目標,但企業對政府的碳費規畫與如何達成淨零的路徑,資訊不足不清楚相關措施。碳排大戶如水泥、石化、鋼鐵等產業,除擔心碳費開徵將增加經營成本外,也在意臺灣碳費制度能否接軌國際,即其產品出口至國外時,是否會再被重複課徵碳因此,政府在考量碳費高低時除需顧及產業界反彈,亦需評估是否減排效果不彰。若產業界只以增加成本的角度檢討碳費,或以為徵收碳費會對營運造成負面影響,不願積極面對,將導致產業在全球供應鏈上缺乏自我保護的機制,不足以應付國際競爭力,政府徵收碳費,採漸進模式,從低價起徵再逐年增加到符合國際水準的定價,使企業能積極配合政府碳價規劃,以因應國際未來市場變化

2、碳價規劃考量產業差異

政府碳價規劃要考量貿易競爭國如韓國,或區域內鄰近國家如香港、新加坡與日本,並比較已實施碳定價的歐美先進國家,使臺灣碳費與全球趨勢相配合以制定合宜價格,由於各產業別在結構、物價、電價、稅費制度考量不同,碳價規劃即不能僅憑單一價格來比較,如水泥業製造業的訴求即不相同。政府如何考量產業競爭力及產業特性來訂定配套措施,如分階段徵收,並設計轉換低碳、採行負排、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優惠費率及措施皆為可行辧法

3、碳費先行及專款專用

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明文碳價課徵措施包括碳費、碳稅及總量管制排放交易等主要三項。碳費可由環保署先行,碳稅牽動財政部,碳總量管制交易則涉及金管會,因有跨部會業務的複雜問題,環保署暫時先比照空汙基金制度推出碳費制度,所收費用依法應專款專用在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發展低碳相關技術、補助及獎勵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碳稅由財政部課徵,因具有統收統支特性,可用於社會福利或基礎建設等項目,彈性較大。由於碳費徵收,只是收費多寡而已,缺乏減碳誘因,未必可以控制排放量,因此歐盟新措施亦提出碳交易制度,透過管制排放配額,以巿場交易奬勵低碳行為,可促使企業積極減碳並發展低碳科技,創造額外收入。

 

、碳權交易所之設立

碳費開徵為排碳措施設計之一,真正要達成淨零目標則需有更積極的減碳誘因,國際或歐盟作法,則有碳權交易所之設計。碳交易制度在國際上如《巴黎協定》第6條規範各締約國之間的「碳排放交易機制」,各國可各自形成碳交易市場,各國也可透過買賣「碳權」來抵銷碳排壓力。碳交易成立首先要由政府根據國際承諾設定減排目標,擬定碳排放權的上限,進行總量管制,再依規定分配給企業。排碳需求高的企業可以購買碳權以增加碳排放量,若實際碳排放低於政府規範上限的企業,就可以將碳排放的剩餘額度轉換成碳權,在碳權交易市場賣出碳權,碳權的設計機制是來自碳定價的概念,通常一個碳權就是一公噸的碳排放量。政府設定的減量管制及碳排放上限應逐年加嚴,才可驅動市場交易,政府管得越多,外部壓力越高,管制趨嚴的預期心理越大,也就驅動碳權價格上漲,當碳排放量上限逐年加嚴的過程中,企業減碳越多,越能驅動碳交易機制,創造收入。當國內管制已嚴格到所有國內企業都超標,就可以讓其他國家的碳權、或民間碳權進入激勵新一輪的減目標。金管會主導的「臺灣碳權交易所」於2023年中設立登記,因前期目標目前規劃並非碳權可以自由買賣,而是先讓有需要的產業可買到碳權,使其達到國際規範。未來各國在碳市場的整合下,各國的碳定價將逐漸拉平差距,因此如果臺灣碳定價太低,未來在國際間,企業出口還是會再次被評量,導致成本的大幅增加。

 

、企業碳管理策略之建議

政府開徵碳費對企業經營及獲利勢必造成衝擊,企業面對未來碳管理的挑戰,需隨時掌握法令最新發展,辨識排碳風險所在,繼而擬定減碳目標,並執行減量計畫。

1、減少碳費支出

企業分別從範疇一及範疇二妥適規劃,降低直接或間接的排放量,或參與政府設計的自願減量機制。

2、使用再生能源

企業在用電總量不變之情況下,可考慮多使用再生能源或綠電,降低間接排放量,從而可能減少應繳碳費。

3、進行低碳投資

企業加速研發提升效能、改善製程的低碳燃料,也會驅動相關低碳科技發展,進而促進產業低碳轉型。

4、取得碳權

若企業本身無法減少排碳,企業可以取得碳權方式,申請扣除排放量,以減少碳費支出。

5、碳風險揭露

碳揭露所強調的進階作法在於企業面對環境風險時,應全面檢視相關作為,像是水資源、森林管理等,企業應及時調整資產配置,包含商譽、資本等影響評估,或開始規劃商業模式轉型,以因應未來續發展之要求。

 

六、結論

本文認為目前碳費開徵初期規劃,由於限縮適用範圍加以有限費率,對整體產業衝擊尚不大,但個別產業條件並不相同,現時對排碳大戶或脆弱產業可能較受影響;在我國整體經濟而言,因碳費課徵將導致成本增加,若轉嫁給消費者,可能帶動物價上升,進而牽動通膨,將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因為碳費課徵為全球性議題,我國政府如何參照其他國家經驗,逐步將課徵對象及範圍擴大、費率逐年提高等,都是產業界需面臨的經營課題,政府在後續如何進行宣導並規劃優惠策略引導我國企業減碳減排,以構成減碳誘因,而企業如何及時將碳管理納入營運風險,執行風險轉移,將是我國企業是否能在全球供應鏈中創造贏面的契機,也是政府及產業最需重視的課題之一。